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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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可分為兩種,分別為《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而《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但具體有效時限由市環保局根據項目的情況決定 。
我們都知道是排污企業要想排放污染物,就必須要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才能在生產時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這么說的話,那排污企業直接申請《排污許可證》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臨時排污證。但法律規定有臨時排污許可證這一種類,就一定存在其合理性,那么一般是什么時候才會需要臨時排污許可證呢?
一般需要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有兩種情況:
1、新建項目申請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項目的主要環保設施和措施已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和落實,并經環保部門現場核實同意讓新項目進入試生產后, 就需要填報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證在試生產期間使用,在新建項目通過新建項目環保驗收之后,就要重新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屆時臨時排污許可證將會自行失效。
2、整改頒發
一些排污單位被環保部門查出其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市環保局將會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限期最長為一年,整改期間會發給排污單位臨時排污許可證。
臨時排污許可證適用于上述兩種情況,排污單位要認清臨時排污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件的區別,再進行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辦理排污許可證是國家平衡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一種手段,主動辦理排污許可證是企業社會責任心的一種體現和擔當。對于不經環保部門的許可,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國家將會給予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