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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罰款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阿容發表時間:2016-01-18
近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將新環保法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的項目取消了竣工環保驗收,而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對于不實行排污許可的生態影響類項目仍需要進行竣工環保驗收。雖然還未正式實施,但這也意味要求企業需要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對于未辦理排污許可證就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相關的罰款規定。主要有:
序號 | 違法原因 | 罰款數目 | 法律依據 |
1 | 無證處罰或持偽造、過期的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已被撤銷、吊銷、注銷后排放污染物的。 |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可按日加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
2 | 一般超標行為的處理。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 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3 | 有效期限屆滿的處罰,在有效時期限之后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 | 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
4 |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后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 | 不予受理,將吊銷其排污證 | |
5 | 嚴重污染環境的 |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上述罰款只是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分類的,然而企業的排污行為可能會同時觸犯不同的法律法規,遇到當罰款同時屬于多種法律范疇情況時,環保部門為了警示排污企業再犯,一般會取最重的處罰。若排污企業違反了上述法律,此時企業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主動改正錯誤,爭取最低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