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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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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不依超標排污 排污企業該如何自處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阿容發表時間:2016-03-15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合法排污的防衛者,但不是企業隨便排污的擋箭牌。它不能成為企業無限值排污的借口,企業的利益不能靠污染人類的生命之源來獲得。雖然我們的社會用法律來牽制了一部分的企業,但是更重要的是靠著企業的良心來敲響環境污染的警鐘。
企業不單要依法取得排污證,更要按證排污。對于企業有證不按超標排污的行為,環保局將依法處置。
①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許可證規定的,由各級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年均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數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責令限期整改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產治理或者停產治理。
②處理機關與原發證機關不一致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決定通知原發證機關,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依法被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限期期滿后一個月,排污者需在有效期內達到整改目標。
排污看以簡單確意義重大,排污企業應主動申辦排污許可證,并依照證件上的說明合法排放污染物。有疑問可咨詢0769-8977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