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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被吊銷 如何能繼續排污?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阿容發表時間:2016-03-15
①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許可證規定的,年均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數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治期間,持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臨時許可證規定的,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仍不能達到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治理目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②有嚴重違法行為(如重金屬超標、私設排放口、暗渠偷排偷放、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將被吊銷排污許可證。
遇到上述情況時,企業該怎么做才能夠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呢?
若是因在整改期限內達不到治理目標而被吊銷的企業,要想重新申請排污,要企業內部作出整改后,符合發證的條件,可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若是因違法行為被吊銷排污許可證,如申請恢復排污,必須先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開道歉并做出環境守法的承諾。進行內部整改后符合發證條件,也是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因此企業的排污許可證被吊銷后,要想恢復生產排污,需要先進行內部整改。對于排污許可證有疑問的可咨詢0769-89777681。